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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不复存在
发布时间:2022/5/9    发布者:北京辉胜农业科技-澳门太阳集团2007官网(中国)官方入口

问:最近我们检查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很多的企业的简介、产品说明书、宣传广告上都标注是“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目前是否我国还有“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

答:到目前,已经没有“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版)规定,农药生产必须取得“三证”,即农药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国家实行农药品质标准制度:颁发农药产品标准证(对有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发放;对无国家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实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发放)。“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就是说是由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等的企业。

2017年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正如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常务会议上讲的:“新修订的《条例》有一个很大进步,就是把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合并到了一起。这对破解‘几龙治水’的困局提供了法治基础。”“《条例》明确要求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我们过去常常形容有些工作是‘几龙治水’,各自为政、相互掣肘;但有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形,就是职能交叉造成管理分散,看起来好像几个部门共同管理,但最后反而没有一个部门认真管理。”“这就让农业部门真正变得‘有职有权’。这就将会对加强农药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法治保障作用。”“要进一步严格监管,从源头上根治农药残留物,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这样,《条例》最大的改变之一就是农药由多部门管理改变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一个部门管理。农业农村部颁发农药登记证,省级农业农村厅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与此同时,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产品标准证等不再颁发。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81日起,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目前,绝大多数够生产条件的,都取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17年初颁发了最后一批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应该已经过期,所以不再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因此也就不再有“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

 

来源:农药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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